轉賣國外保健食品,可能誤觸刑責!?
根據《藥事法第 83 條》,過失販售偽藥或禁藥,可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新臺幣五百萬元以下罰金。
哪些產品屬於食品、藥品?該如何判斷保健食品法規劑量呢?
營養素劑量標準
各國的食品、藥物法規不同,經常有 “國外屬於食品販售,帶回台灣屬於藥品” 的情況
雖然可以從國外購買「保健食品」回國使用,但一但販售就是違法。
而且,若成分判定為「藥品」,罰則還會加重!
該如何判斷一項產品的成分標準呢?
在食品營養標示中除了記載「每日建議攝取量」,根據台灣食品法規,還訂有許多關於營養劑量的規範。
根據《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有詳細標註一般營養素的使用範圍、限量與規格。
以維他命C為例:營養添加劑種類可為:抗壞血酸、抗壞血酸鎂、抗壞血酸鈣、L-抗壞血酸棕櫚酸酯等:
營養素 | 維生素C |
每日建議量(>4歲) | 100毫克 |
每日建議量(1-3歲) | 40毫克 |
每日建議量(孕乳婦) | 110毫克 |
營養添加劑範例 | 抗壞血酸(維生素C ) |
膠囊狀、錠狀上限 | 1000mg |
一般食品上限 | 150mg |
嬰兒(輔助)食品上限 | 60mg |
除了維他命、礦物質等常見的營養素外,其他營養素如:大豆異黃酮、芝麻素等,附註使用範圍於「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如可以食用的部位、特殊警語等規範。
食品最大添加量
劑量超出食品上限,就屬於藥事法的管理範圍。
特別是「膠囊、錠狀」等保健食品,在國外的藥妝店、便利商店,都可能買到高劑量、在台灣屬於藥品的商品。
使用前要仔細閱讀產品說明、使用方式、營養標示,避免有過量補充的問題。
無論是從國外帶回的食品、藥品,都不得任意轉售。
以下整理常見營養素的食品劑量上限:
營養素 | 每日建議量 | 膠囊錠狀食品每日上限 |
---|---|---|
維生素A | 700微克R.E. | 10000I.U. (3000微克R.E.) |
維生素B1 | 1.4毫克 | 50毫克 |
維生素B2 | 1.6毫克 | 100毫克 |
維生素B6 | 1.6毫克 | 80毫克 |
維生素B12 | 2.4微克 | 1000微克 |
維生素C | 100毫克 | 1000毫克 |
維生素D | 10微克 | 800I.U. (20微克) |
維生素E | 13毫克α-TE | 400I.U. (268毫克α-TE) |
維生素K | 120微克 | 500 微克 |
菸鹼素 | 18毫克N.E. | 100毫克N.E. |
葉酸 | 400微克 | 800微克 |
泛酸 | 5毫克 | 500毫克 |
生物素 | 30微克 | 無 |
膽素 | 500毫克 | 無 |
鈣 | 1200毫克 | 1800毫克 |
磷 | 1000毫克 | 1200毫克 |
鐵 | 15毫克 | 45毫克 |
碘 | 140微克 | 195微克 |
鎂 | 390毫克 | 600毫克 |
鋅 | 15毫克 | 30毫克 |
氟 | 3毫克 | 3毫克 |
硒 | 55微克 | 200微克 |
以上資料僅供參考,各產品因為使用方式、成分不同,仍需要個別評估。
參考資料: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食安法)第22條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藥事法第27、39、82、83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