探索寵物食品市場:寵物法規、零食創業與申報要點 - 睿譽會計師事務所

探索寵物食品市場:寵物法規、零食創業與申報要點

賣寵物食品與一般食品的差異?

寵物食品的門檻較低,如僅有販售、無製造,不必須向政府申報;一般食品無論販賣、進口、生產都需要申報。

寵物食品業者該向哪個單位申報?

寵物食品的主管機關為「農業部(農委會)」,立法院於2023年5月三讀通過《農業部組織法草案》,行政院農業委員會(農委會)正式改制為「農業部」。

寵物零食創業前需要注意什麼?

進口、加工、製造寵物食品,要通過公司或個人名義,進行寵物食品業者申報。如僅是販售業者,需要確認產品包裝符合法規標示,及廣告文案不得誇大不實。

販售寵物食品的重要法規

依《動物保護法》第 22-3 條及《寵物食品業者申報辦法》,製造、加工或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應至行政院農業部(農委會)寵物食品申報網

重點:僅是販售、轉售、經銷國內合法製造、進口的寵物食品的商家,則無須進行申報。

「製造、加工、輸入」寵物食品之業者需要填寫以下資料:

  1. 名稱、統一編號
  2. 主事務所或營業所地址
  3. 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
  4. 負責人或代表人姓名、性別及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在國內以工廠製造或加工寵物食品者,應提供

  1. 工廠登記證字號、名稱、地址
  2. 聯絡人姓名、電話、電子信箱
  3. 負責人姓名、性別、國民身分證統一編號

可以使用「公司」或是「個人」進行申報,除填寫上述資料外,公司申報需附件「公司登記或商業登記證明文件」;個人申報需附件「身分證正反面」。

並每季首月底前,申報前一季各單項商品製造、加工或輸入之總數量。

現況:目前有許多寵物保健食品,仍委託一般食品工廠生產,衛生安全上雖然沒有問題,但仍要留意需進行「寵物食品申報」的動作,才能確保生產出的產品符合法規。

如未依規定進行申報,主管機關將可依《動物保護法》第 22-3 條、第 31-1 條規定,處 $3,000~$15,000 以下罰鍰。

寵物食品標示法規

寵物食品跟一般食品相同,需要依法標示,根據《動物保護法第 22-5 條》,寵物食品應以中文及通用符號,顯著標示下列事項於容器、包裝或說明書之上:

  1. 品名。
  2. 淨重、容量、數量或度量等;其淨重、容量或度量應標示法定度量衡單位,必要時,得加註其他單位。
  3. 所使用主要原料、添加物名稱。
  4. 營養成分及含量。
  5. 製造、加工業者名稱、地址及電話。輸入者並應加註輸入業者及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電話及原產地。
  6. 有效日期或製造日期。
  7. 保存期限、保存方法及條件。
  8. 適用寵物種類、方法及其他應注意事項。
  9.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指定標示之事項。

筆記:雖然「營養標示」不像一般食品那麼嚴格,沒有統一格式或強制標示項目。

但可以參考一般食品中的「八大營養標示」:熱量、蛋白質含量、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碳水化合物、糖含量、鈉含量。

亦可標示,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其他營養素含量;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除此之外,像是貓狗重要的礦物質營養素,如:鐵、鋅、錳、銅、碘、硒、鈣、鎂、磷,也能標示在營養標示中。

營養標示的數值,可利用原料之營養標示、規格書、檢驗報告進行推算。也可以直接檢驗成品中的上述項目,再進行營養標示。

寵物食品廣告文案法規

對於寵物食品所為之標示、宣傳或廣告,不得有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之情形。

政府訂定了寵物食品宣傳規定,根據《寵物食品標示宣傳廣告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認定原則》不能誇大效果或含有不實資訊,否則會受到 3~15 萬元罰款。

一些常見的宣傳詞句,如「無添加」但未列明成分、或「獲獎」但未提及相關細節,都屬於不實宣傳。

涉及醫療效果的宣稱,如預防、改善或治療疾病,以及影響器官功能等,都屬於誇張或易誤導。政府也允許一些健康保健的宣傳,但不允許宣稱能治療特定疾病。

原訂在113年1月實施,目前已延後實施至113年7月。以下整理寵物食品廣告法規,附件一至四的部分內容:

附件一、不實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1. 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者。
  2. 特性宣稱或陳述資訊不實表述內容,類型如下:
    1. 使用「無添加」、「不使用」等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載明產品 成分或其種類之名稱。 
    2. 產品最終實質轉型之製程非在國內實施,卻使用「國產」等 詞句或類似詞句,並易誤導為國內生產。 
    3. 使用「經(特定單位)檢驗/認證/核可/認可/批准/通過推薦」 詞句或類似詞句,與事實不符或無法提供證明。 
    4. 使用「研發」詞句或類似詞句,未明確記載研發人姓名或研 發機構名稱。 
    5. 使用「獲獎」、「獎項」詞句或類似詞句,未說明授獎機構、 獲獎時間、獎項名稱。 
    6. 使用「符合國際標準」詞句或類似詞句,產品未符合對應標 準之要求。 
  3. 前點第二款之實質轉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第七條規 定認定之。 

附件二、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判定基準

類型誇張或易生誤解表述內容
涉及醫療效能一、 涉及預防、改善、減輕或治療動物疾 病、疾病症候群或症狀。  二、 涉及減輕或降低導致動物疾病有關之 體內成分。
涉及改變動物器官、 組織、身體結構、生 理或外觀之功能一、 涉及改變器官、組織、身體結構、生理 之負面狀態。  二、 涉及影響血壓、體溫、血流等。 三、 涉及改變免疫力、抵抗力。 四、 涉及改變體型、體重、體態。

附件三、通常可使用詞句 

  1. 處方食品可冠動物疾病或症狀之名稱,惟須加註「須依獸醫師 指示下使用」或含有「獸醫師指示」之類似文字。 
  2. 通常可使用詞句或類似詞句如下
    1. 眼:保持眼睛明亮、保護眼睛、眼睛保 健、護眼保健、視力保健、保護視 力、保護視力健康等。 
    2. 牙:維護牙齦健康、幫助牙齒骨骼 正常發育、鞏固牙齒、幫助咀 嚼、口腔保健、幫助控制牙垢形 成等。 
    3. (其餘類型功效請詳見法規內文)

附件四、營養素或特定成分之生理功能詞句

    1. 有助於維持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及健康
    2. 幫助血液正常的凝固功能
    3. 有助於肌肉與心臟的正常收縮及神經的感應性
    4. 活化凝血酶元轉變為凝血酶,幫助血液凝固 
    5. 調控細胞的通透性
    1. 有助於正常紅血球的形成
    2. 構成血紅素與肌紅素的重要成分
    3. 有助於氧氣的輸送與利用
    1. 合成甲狀腺激素的主要成分
    2. 有助於維持正常生長、發育、神經肌肉的功能
    3. 調節細胞的氧化作用
    4. 有助於維持甲狀腺激素的正常分
    5. 有助於維持正常基礎代謝
    1. 有助於骨骼與牙齒的正常發育
    2. 有助於維持醣類的正常代謝
    3. 有助於心臟、肌肉及神經的正常功能
    4. 有助於身體正常代謝
    1. 為胰島素及多種酵素的成分
    2. 有助於維持能量、醣類、蛋白質與核 酸的正常代謝
    3. 增進皮膚健康
    4. 有助於維持正常味覺與食慾
    5. 有助於維持生長發育與生殖機能
    6. 有助於皮膚組織蛋白質的合成
  1. 鉻:有助於維持醣類正常代謝
  2. (其餘成分請詳見法規內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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