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在台灣販售的食品,均需要貼有中文標示。
製作符合法規的食品中文標示,需要相當的專業及經驗的工作。需要注意的細節,可能遠大於多數人想像。
若發現業者標示不實,需要在期限內回收並修正,可處以新臺幣 3 至 300 萬元的罰鍰。
中文標示須包含以下 10 個項目:
- 品名
- 內容物名稱
- 淨重、容量或數量
- 食品添加物名稱
- 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
- 原產地(國)
- 有效日期
- 營養標示
-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 其他經中央主管機關公告之事項
各項目在「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中,有明確的撰寫的規則。
以下將簡略介紹,撰寫食品中文標示的部分要點。
品名
品名應與食品本質相符。例如:「葡萄汁」但實際內容物並沒有葡萄,果汁含量的多寡也有詳細的命名規則。
中央主管機關規定之名稱、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之名稱或自定其名稱。衛福部已公布「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
另外,食品的「品名」,很容易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例如:
- 「芯血通」膠囊品名影射五官臟器,且其諧音, 涉及醫療效能
- 「SLIM TABLET」→品名涉及改變身體外觀意象, 不得沿用其英文品名,且中文品名亦不得直接翻譯為「瘦體錠」
食安法第28:
- 不得有誇張、不實、易生誤解之情形
- 不得宣稱醫療效能(預防、改善、減輕、診斷治療疾病或特定生理情形、中藥材效能、五臟外觀)
- 預防便祕 vs.使排便順暢防止口臭vs.使口氣芬芳
- 改善過敏體質、增強抵抗力vs.調整體質、調節生理機能
- 美白、清除自由基、防止老化、改善皺紋vs. 養顏美容、青春美麗
- 降肝火vs.退火
*法規更新:
自 111 年 7 月 1 日起,食品品名不得標示「健康」字樣。
「健康食品」為法律名詞,特指通過「健康食品認證(小綠人)」的產品。為避免消費者誤解,如未通過認證之產品,不得以「健康」字樣做為品名的一部分。
內容物名稱
若是撰寫「進口」食品的內容物名稱,千萬不要丟上 Google 翻譯,就直接複製、貼上!
內容物為二種以上混合物時,應依其含量多寡由高至低分別標示之。
以「三合一咖啡粉包」為例:
- 「咖啡粉、奶精(氫化棕櫚油、玉米糖漿、酪蛋白、脂肪酸甘油酯、檸檬酸鈉)、砂糖」
- 「咖啡粉、氫化棕櫚油、玉米糖漿、酪蛋白、脂肪酸甘油酯、砂糖、檸檬酸鈉」
內容物名稱可參考衛生福利部公布之「可供食品使用原料彙整一覽表」、中華民國國家標準(CNS)所定名稱、食品分類名稱或其通用名稱等。
已有國家標準(CNS)者,依CNS的品名標示,如:醬油、米醋等,無須展列該複合原料之各項組成物。
淨重、容量或數量
依個別產品特性,標示重量、容量或數量。
液汁與固形物混合者,分別標明內容量及固形量。例如:「水果罐頭」淨重200公克,固形量120 公克。以公制單位標示,例如公克、公斤。
食品添加物名稱
食品添加物是什麼呢?非食品科學專業背景的讀者可能會比較難理解。
食品添加物定義:食品添加物:指為食品著色、調味、防腐、漂白、乳化、增加香味、安定品質、促進發酵、增加稠度、強化營養、防止氧化或其他必要目的,加入、接觸於食品之單方或複方物質。
能大致理解為:有特殊目的而添加的成分。
常見的食品添加物包含:香料、抗氧化劑、甜味劑等等。
若屬於「進口食品」,因為各國對於成分命名規則不同,需要透過專業的檢索與判斷。更需要原廠提供佐證資料,以備海關與食藥署查核。
以下簡略介紹,常見食品添加物的撰寫原則:
市售包裝食品所含香料成分得以「香料」標示之,有特殊風味宜加註其風味名稱,如:香草香料、草莓香料等。一般香辛料(如:八角、花椒、月桂葉),非屬食品添加物之香料,不得以「香料」或「香辛料」標示之。
混合二種以上食品添加物,以功能性命名者,應分別標明添加物名稱。 (複方食品添加物展開標示)
某些國家會以功能來敘述食品添加物,例如:黏稠劑、甜味劑。
但在台灣,需要標示如:「羥丙基澱粉」「乾酪素鈉」「鹿角菜膠」。不得僅標示為「修飾澱粉」「黏稠劑」「澱粉」等等。
而且,若屬「甜味劑、防腐劑、抗氧化劑」,要同時標示功能性名稱及品名或通用名稱。例如:糖精(甜味劑)、苯甲酸(防腐劑)
製造廠商、國內負責廠商
- 製造廠商:指製造、加工、調配製成最終食品之廠商,如食品以委託方式製造、加工、調配時,則視受託製造廠商為該食品之製造廠商
- 國內負責廠商:指對該食品於國內負直接法律責任之食品業者,其得為該產品之製造者、包裝者、輸入者、輸出者或販賣者
產品如已完整標明國內負責廠商名稱、地址及電話即屬符合規定,不強制要求標明製造廠商資訊。輸入食品,應標示國內負責廠商資訊;並得另標示國外製造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
僅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名稱者,應將製造廠商、受託製造廠商或輸入廠商之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通報轄區主管機關。
原產地
進口輸入產品:
- 產品外包裝已揭露輸入廠商,無強制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進行通報
- 產品外包裝無揭露輸入廠商強制於食品業者登錄平台進行通報輸入廠商
原產地(國),指製造、加工或調配製成終產品之國家或地區;輸入食品之原產地(國),依「進口貨物原產地認定標準」認定之
該法第7條第3項明定,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作業:
- 運送或儲存期間所必要之保存作業
- 貨物為上市或為裝運所為之分類、分級、分裝與包裝等作業
- 貨物之組合或混合作業,未使組合後或混合後之貨物與被組合或混合貨物之特性造成重大差異
- 簡單之裝配作業
- 簡單之稀釋作業未改變其性質者
不得認定為實質轉型之混裝食品,應依各食品混裝含量多寡由高至低標示各別原產地(國)。
例如:越南茶葉(60%)及台灣茶葉(40%)混合之茶葉,其原產地應標示為「越南、台灣」。
中文標示之食品製造廠商地址足以表徵為原產地(國)者,得免為標示。
有效日期
依習慣能辨明之方式標明年月日。例如:104.01.01、2015/01/01、01/01/2015(月/日/西元年)
保存期限在三個月以上者,其有效日期得僅標明年月, 並以當月之末日為有效期限之終止日
鮮乳、脫脂乳、淡煉乳、加糖全脂煉乳、加糖脂煉乳、乳油(Cream)、調味乳、發酵乳、合成乳及其他液態乳製品應加標示保存期限及保存條件
為避免竄改有效日期,而發生食品衛生安全疑慮之情形,「有效日期」應採打印方式以不退色油墨標明,不得單獨另外以黏貼方式加附日期。
「有效日期與其他所有應標示項目」標示於同一標籤上,並以打印方式標示有效日期
了解更多:食品的有效期限該怎麼訂?
營養標示
食品包裝營養標示應包含以下項目:
- 「營養標示」之標題
- 熱量
- 蛋白質含量
- 脂肪、飽和脂肪、反式脂肪含量
- 碳水化合物、糖含量
- 鈉含量。
- 其它出現於營養宣稱中之營養素含量
- 廠商自願標示之其他營養素含量
各國對於食品、保健食品、健康食品、藥品的定義不同。了解更多:食品的種類:健康食品、保健食品、藥品
此外,若為「膠囊、錠狀」食品,標示的方式略有不同。且需要特別注意是否營養素含量超出法規上限。了解更多:代購保健食品容易誤觸的「藥事法」法條
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者,應標示「基因改造」 或「含基因改造」字樣。
包裝食品直接使用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於終產品已不含轉殖基因片段或轉殖蛋白質者,應標示下列之一:
- 「基因改造」、「含基因改造」或「使用基因改造〇〇」。
- 「本產品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但已不含基因改造成分」或
- 「本產品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但已不含有基因改造成分」。
- 「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為基因改造〇〇加工製成」或「本產品不含基因改造成分,但加工原料中有基因改造〇〇」。
其公告之事項
食品標示除了有上述九項一般要求外,根據不同原料、產品,還有衍伸的個別規定。以下以「食品過敏原」標示為例:
成分之中含有以下成分,需要特別標示出食品過敏原之警語:
- 甲殼類及其製品。
- 芒果及其製品。
- 花生及其製品。
- 牛奶、羊奶及其製品。但由牛奶、羊奶取得之乳糖醇,不在此限。
- 蛋及其製品。
- 堅果類及其製品。
- 芝麻及其製品。
- 含麩質之穀物及其製品。但由穀類製得之葡萄糖漿、麥芽糊精及酒類,不在此限。
- 大豆及其製品。但由大豆製得之高度提煉或純化取得之大豆油(脂)、混合形式之生育醇及其衍生物、植物固醇、植物固醇酯,不在此限。
- 魚類及其製品。但由魚類取得之明膠,並作為製備維生素或類胡蘿蔔素製劑之載體或酒類之澄清用途者,不在此限。
- 使用亞硫酸鹽類等,其終產品以二氧化硫殘留量計每公斤十毫克以上之製品。
過敏原醒語之標示方式除原有之「本產品含有○○」或「本產品含有○○,不適合對其過敏體質者食用」,並增列將其所含致過敏性內容物全部載明於「品名」之方式。
中文標示諮詢
以上內容助於業者初步理解食品標示的法規,但不能只依據上述內容撰寫。關於食品標示相關法規內容,請詳閱下方參考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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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製食品販售的賣家,例如:手做糕點、自製醬料於網路上販售。歡迎了解「食品業者登錄專案」,專業會計師團隊,將一手包辦所有食品銷售法規事項,節省您寶貴時間。
備註:
- 僅提供符合台灣法規之食品標示格式檔案,不包含印製貼紙或包裝等服務。
- 如商品為國外食品,需翻譯為中文標示,需支付額外諮詢費,查詢此商品原料的輸入限制。
- 若商品成分不符合台灣食品法規,判斷難以進口來台,則無法繼續進行中文標示的製作。
參考資料:
- 食品安全管理法
- 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
- 包裝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食品廣告標示詞句涉及誇張易生誤解或醫療效能之認定表
- 食品品名標示規範彙整
- CNS – 國家標準(CNS)網路服務系統
- 食品添加物使用範圍及限量暨規格標準
- 包裝維生素礦物質類之錠狀膠囊狀食品營養標示應遵行事項
- 包裝食品含基因改造食品原料標示應遵行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