結論:網路販售一定需要;實體販售不一定。
根據台灣食品法規,在網路販售的食品,就必須標示「製造廠商」等資訊。
網路販售食品的標示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施行細則》,若食品為了透過網路,來擴大銷售範圍,應視為「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
因此,網路販售的食品,就必須要有完整的包裝。
再根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22條,食品包裝必須清楚標示:製造廠商或國內負責廠商名稱、電話號碼及地址資訊。
這意味:如果在家手作食品的業者,想要在網路販售,就必須進行商業登記,取得國內負責廠商標示於產品上。
若標示不符合規定,未完整標示或標示不實,主管機關可命業者限期回收、改正,並處以新臺幣3萬元至300萬元或4萬元至400萬元的罰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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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情況不需要標示呢?
《食品安全管理法》中,對「散裝食品」和「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的標示有不同的規定。
在實體場所販售「散裝」食品,可以簡化標示。
- 有容器或包裝之食品:凡是有固定密封包裝、可長時間保存的食品。
- 散裝食品:不具啟封辨識性、非密封、不具延長保存期限、非以擴大銷售範圍。
根據《食品安全衛生管理法》第25條,散裝食品仍需標示基本訊息,包括品名、原產地、是否含有基因改造食品成分等。
根據《散裝食品的標示規定》,又可分為「有、無」商業登記的業者:
- 有商業登記:
販售散裝食品時,需依規定標示食品的品名與原產地(國)。這些標示確保消費者能了解食品來源並選擇適合的產品。但針對現場烘焙(烤)及現場調理的即食食品,則不在此標示範圍內,無需依此規定標示原產地。 - 未具商業登記:
仍需對某些特定的散裝食品標示原產地,這些食品包含:生鮮、冷藏、冷凍、脫水、乾燥、碾碎、研磨、簡單切割之豆類(如花生、紅豆、綠豆、黑豆、黃豆等)、穀物(如小米、藜麥等)、香料與農產品(如大蒜、香菇、茶葉等)以及肉類(雞、豬、羊、牛等)。尤其是涉及牛肉及牛可食部位、豬肉及豬可食部位的散裝食品,還需標示其屠宰地,以明確告知原料的原產地。
上述散裝食品,若只在實體場所(店家、市場、市集等)販售,則標示要求相對較為簡化,只需符合原產地標示即可,無必須標示「國內負責廠商」及商業登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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食品業者登錄
但無論有無商業登記,都需要進行食品業者登錄。
根據《食品安全管理法》第八條,食品製造與販售業者必須進行「食品業者登錄」,並取得食品業者登錄字號。
這一要求適用於所有從事食品製造或販售的業者,無論是規模較大的公司,或小型家庭製作食品的賣家。若未辦理登錄或登錄資訊不實,將面臨新臺幣三萬元以上、三百萬元以下的罰鍰。
進行食品業者登錄時,不一定需要使用公司登記資料,也可以選擇使用「個人健保卡、自然人憑證」進行登錄。
然而,必須注意「登錄方式不可更換」。
食品業者在首次登錄時使用的憑證將固定為日後進行登錄及更新的憑證。例如,若首次登錄時選擇使用負責人的健保卡,則在進行年度確認或資料更新時,也必須使用該健保卡進行操作,無法更換為工商憑證或自然人憑證。
如果業者希望更改登錄時使用的憑證(例如從負責人健保卡更換為工商憑證),必須向衛生局申請註銷現有登錄,然後重新註冊一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