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告隨意標示「健康食品」字樣,恐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
你知道隨意標示「健康食品」,可能會產生刑責嗎?
這是因為「健康食品」四字是食品法規中的法律名詞,未經認證的食品若在廣告中使用類似字眼,例如:「健康的食品、康健食品、健康天然食品」,都可能吃上罰單!
健康食品管理法
很多人以為「保健食品」就是「健康食品」。其實,這兩者有很大的不同。具有營養功能的食品,通常只能歸類於「一般食品」、「錠狀膠囊狀食品」或「特殊營養食品」。
健康食品專指通過「健康食品認證」的食品,也就是俗稱的小綠人。根據《健康食品管理法》,未經認證的食品隨意標示「健康食品」或宣稱其功效,可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並得併科新台幣一百萬以下罰金。
保健食品不能宣稱療效,這是保健食品標示法規的重要規定之一。任何保健食品廣告詞若誤導消費者,宣稱產品具備醫療療效,將面臨法律責任。
這是有「刑責」的相關法規,販售含有機能性食品的賣家一定要特別注意,以免觸法。健康食品標示的相關規範不僅保護消費者,也確保市場的公平性和產品的真實性。
名詞宣稱
以下是常見會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的幾種狀況:
一、出現「健康食品」字樣
例如:健康食品、天然健康食品。
二、版面刻意安排
刻意利用版面之安排,將「健康食品」字樣呈現標示或廣告。
- 空白分隔:健康(空白)食品
- 與版面其他文字反向:品食康健
- 上下分隔
- 版面分隔
以下是 3 種名詞宣稱的例外狀況,不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
1、保健意義:一般常用之保健名詞,非「健康食品」字樣。例:保健食品、營養食品、機能性食品、有機食品、天然食品、天然有害營養保健食品。
2、前置詞:產品名稱之前加「健康」二字,名詞整體非「健康食品」字樣。例:健康茶、健康醋、健康肉品、健康飲食、健康食用油、健康優酪乳、健康魚油、健康大蒜精、健康靈芝茶。
3、倒置或插字:「健」、「康」、「食」及「品」四字不同之組合,或者夾有其他文字符號。例:食品健康、康健食品、食品康健、健康營養食品、健康天然食品、健康的食品、健康 食品、健康與食品、健康+食品、健康生活食品、健康…食品。
三、健康食品功效宣稱
已公告健康食品之保健功效有13項,公告項目及不適當延伸例句如下:
公告項目 | 不適當功效延伸例句 |
---|---|
1.護肝 | 增強肝功能 |
2.抗疲勞 | |
3.調節血脂 | 清除血管沉積物、血清促進血液循環、乳化清理膽固醇、防止壞的膽固醇氧化 |
4.調節血糖 | 降血糖、尿糖 |
5.免疫調節 | 幫助人體抗菌功能、提高免疫力 |
6.骨質保健 | 可改善骨骼佝僂的情況 |
7.牙齒保健 | 幫助除牙結石、預防蛀牙等 |
8.延緩衰老 | 預防老人癡呆、青春永駐、延年益壽 |
9.促進鐵吸收 | 補血、造血、感善貧血、肌膚粉嫩 |
10.胃腸功能改善 | 維持腸胃道環境清潔、腸胃道環保、抑制有害腸道細菌、抵抗害菌、消除便秘 |
11.輔助調節血壓 | 降血壓 |
12.不易形成體脂肪 | 減肥、瘦身 |
13.輔助調整過敏體質 | 有效對抗過敏 |
一般的食品廣告,若提到上述的13種功效,也屬於違反健康食品管理法,除了違反食安法的「涉及醫療效能」外,更可能加重裁罰。
常見問題
Q: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中,有關一般食品如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係規範何種產品?
A:除取得許可之健康食品,一般食品不論是否直接販售給終端消費者,皆為本準則適用之對象。
Q:產品品名未標示「健康」字樣,僅於商標名稱出現「○○健康」,是否亦涉及本準則第四條第二項中,有關一般食品如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為涉及不實、誇張或易生誤解?
A:本準則係規範一般食品以「健康」字樣為品名之一部分者,認定該品名為易生誤解,惟倘產品之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出現「健康(Health)」字樣,雖於品名中未出現,惟該註冊商標、Logo、品牌、系列名稱與產品品名併列或併排,整體表現易使消費者誤解為產品品名之部分者,則亦視為違反本準則之規定。